|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0858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4-29 17:30 |
| 文   号: | 武政规〔2026〕5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29 17:3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武汉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2026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全市域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以及乡村地区,总面积为8569.19平方千米。
二、文件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施行)
(二)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
三、术语与定义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二)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规定划分范围为《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面积为1813.35平方千米。
(三)乡村
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四)交通干线
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下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五)交通干线边界线
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者堤外坡角。
(六)临街建筑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区划单元
在区划工作中,由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九)国土空间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十)国土空间规划
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
四、划分原则
(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按照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声环境功能区调整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并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调整的区域要与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有效衔接。
五、划分类别
(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以下4种类型:
1.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的区域。
2.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的区域。
3.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的区域。
4.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①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
②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
③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2)当临街建筑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3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内河航道两侧第一排建筑物面向河道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新建铁路干线(系指自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其确定方法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第一项中的确定方法相同。
(2)如新建铁路干线与其他交通干线平行,则新建铁路干线周围划定的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他交通干线周围划定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铁路干线和城际铁路(地面段)的客运站场、机务段、编组站、停车场和车辆段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工业区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内,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非生产区域。
(四)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原则上应当落实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厂界200米范围内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未划分功能区类别的街道(镇),在集镇等人口商业集中区域落实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以交通干线边界线为起点,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落实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确定方法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第一项中的确定方法相同;再次向外延伸至200米的区域落实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00米外的其他区域落实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之外且未划分功能区类别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落实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对主要功能为农业生产的田地,暂无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有建设规划的,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区属性确定。
六、执行标准
(一)本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中1、2、3、4类区域,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相应级别标准。机场周围区域对应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的一、二类标准;机场周围一、二类区域内除飞机声源影响外的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2类标准。
(二)拟规划的新区域,按照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和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七、划分结果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规定及执行标准,本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划分情况详见下表。






以上各相关区域的具体范围为: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1.武汉动物园:动物园路以南,动物园东、南、西边界合围的区域。
2.湖北大学(武昌校区):东至沙湖,西至友谊大道,南至秦简街,北至七星路的高教用地。
3.武汉大学(主校区):东湖南路—卓刀泉北路—八一路—广八路—珞喻路—珞狮路—中国科学院水生物研究所边界—东湖南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4.东湖风景名胜区:南向、西向、北向以武汉市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为边界,东向以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武汉段)为边界合围的区域。
5.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北至喻家山南路,西至中国地质大学边界,南至珞喻东路,东至吹笛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6.华中农业大学(主校区):北至南湖大道,西至野芷湖,南至武咸城际高铁,东至沿湖东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7.华中师范大学(主校区):北至珞喻路,西至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东院边界,南至玉兰苑,东至卓刀泉南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8.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北至群光南路,西至竹苑小区,南至雄楚大道,东至华中师范大学边界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9.武汉理工大学(南湖校区):北至雄楚大道,西至宝安璞园,南至文治街,东至柳园路边界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0.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北至黄家湖三街,西至黄家湖西路,南至黄家湖四街,东至黄家湖边界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1.中国地质大学(南望山校区):八一路—鲁磨路—东三路(喻家山南边边界)—华中科技大学西边边界—华科大西路—荟萃路—沙湾南路—八一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2.湖北工业大学:东至南李路,西至武咸城际铁路,南至武南路,北至杨泗港快速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3.湖北中医药大学(黄家湖校区):东至黄家湖,西至黄家湖西路,南至黄家湖三街,北至丽水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4.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大道—南湖大道—南湖边界—自强路—集美路—柒零社区边界—康福路—天龙路—长江职业学院边界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5.龙泉山风景区:北至天马峰山脊线,东至珠山东侧道路,南至玉屏峰、笔架峰山脊线,西以现有道路为边界的区域。
16.九峰国家森林公园:东起武汉绕城高速,西至喻家湖中线,北至东湖水面和武大铁路,南以316国道和雄楚大道延长线为边界的区域。
17.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光谷校区):东至康魅路,西至汤逊湖,南至湖东路,北至高新四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8.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主校区):东至三环线,西至湖新路,南至高新二路,北至湖口一路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19.湖北工程大学(流芳校区):东至光谷一路,西至光谷智慧道,南至金融港一路,北至三环线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20.中国地质大学(未来城校区):东至快岭东路,西至未来三路,南至科技五路,北至锦程街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校区):南湖大道—南湖边界—津发小区—水蓝路—民族大道—南湖大道—南湖时尚城边界—清水源商业街—济世路—南湖大道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22.九真山森林公园:九真山北坡山脚以南,沪蓉国道以北,中原村以西,桐山头村以东的区域,包括九真山、陈福山、高子山、龙霓山等林场。
23.嵩阳森林公园:汉(蔡甸)马(马口)路以南、川(汉川)汉(蔡甸)交界以东,嵩阳村以北,金龙村以西的区域,包括乌梅山、六神山、北兆山、天王山等林场。
24.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北起九沟大堤,东南以东荆河为边界,西以仙桃市为边界的区域。
25.桐湖省级湿地公园:蔡甸区南部,环绕桐湖,南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福工业倍增发展区的规划公园区域。
26.后官湖国家湿地公园:三环线以西、蔡甸中北部,包括百镰湖、皮泗湖、筲箕湖、王家湖、高湖及沿岸用地的区域。
27.索子长河省级湿地公园:蔡甸区城关以西,由索子长河、西湖水域组成,地跨张湾、侏儒、玉贤、索河、永安等5个街镇的区域。
28.江汉大学(主校区):北至江大园小区边界,西至博学路,南至三角湖路,东至三角湖边界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29.武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东南与长江相连、隔江与嘉鱼县相望,西及西南与洪湖市和仙桃市接壤,地界为大垸闸,北与蔡甸区毗邻的区域。
30.青龙山森林公园:举坟山峰沿曹家大山峰至花吴地区以南,花吴地区至东方村以西,东方村至胜利村以北,举坟山峰以东的区域。
31.熊廷弼公园:江夏区纸坊城南青龙水库旁,青龙路以西,紧邻江夏革命烈士纪念馆的区域。
32.武汉大学东湖学院:北至龙湾路,西至红花路,南至金樱街,东至文化大道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33.中山舰陈列基地景区:金口大道北段以西,长江以东,中山头脚下以北,高压走廊以南的区域。
34.湖北经济学院(主校区):东至流芳路,西至杨桥湖大道,南至藏龙大道,北至光谷大道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35.武汉纺织大学(阳光校区):东至阳光大道,西至创谷西路,南至普安新村,北至金龙大街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36.武汉学院(大学城校区):东至黄家湖大道,西至黄家湖东路,南至柏木岭街,北至柏木岭北街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37.汉口学院:东至文化大道,西至武昌大道,南至大花岭街,北至金樱街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38.上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东至107国道,南与江夏区斧头湖相连,西与嘉鱼县毗邻,北抵江夏区马法公路为边界的区域。
39.梁子湖风景名胜区:景区范围内。
40.潴洋海省级湿地公园:梁子湖风景区北咀核心区,涉及北咀、新华两个行政村的区域。
41.安山国家湿地公园:北与江夏区斧头湖相连,南靠斧头湖,东与魏家村、合心村、茶园村相邻的区域。
42.藏龙岛国家湿地公园:西临汤逊湖畔,包括杨桥湖、上潭湖、下潭湖、玉叶滩、明星林场等区域。
43.木兰湖风景旅游区:木兰湖(夏家寺水库)东岸以西,沿大堤(周家独屋)至竹林湾环湖路以东,马家田至塔耳街至任家湾沿线以南的区域。
44.木兰天池生态旅游区:十棵松至石门至矿山路以北,黄土路至十棵松至傅家田至木兰天池东岸线以西,木兰天池西岸线以东,石门山至鸦崖山至驱皮顶至罗家祠堂以东,木兰天池环湖线以南的区域。
45.木兰山风景旅游区:景区范围内。
46.木兰古门风景旅游区:景区范围内。
47.木兰清凉寨风景旅游区:景区范围内。
48.锦里沟风景旅游区:东起毛狗岭沿畈上湾屋后长岗,以山脊为界;南至柏树湾屋后雨林岗至郭家湾破堰、白菜园、黑应沟口,以山脚为界;西起黄古厂、祖祖殿、猴子躺、桃树闪至丁家山边界,以山脊为界;北沿大坡公路上至云架寺、彭岗湾、天岗水库,至丁家山、尽头沟以清凉寨边线为边界的区域。
49.木兰草原风景旅游区:景区范围内。
50.木兰云雾山风景旅游区:东至长岭街山界,南与袁李湾富家冲新塘接壤,西北至孝昌县山界的区域。
51.木兰胜天景区:景区范围内。
52.素山寺森林公园:黄陂长轩岭镇内的规划公园区域。
53.姚家山景区:景区范围内。
54.三台山景区:景区范围内。
55.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北校区):东至职院东路,西至武黄铁路,南至汉施大道,北至学生公寓九号楼区域中的高教用地。
56.草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东临六指街大咀院,南接芜湖街五七分厂渔场,北靠六指街大咀院林场及大咀村,并与新洲区共管的武湖一堤之隔,西临泵站河经东荆河流入长江的区域。
57.将军山森林公园:由东、西两区组成,东区为位于徐古镇周铁岩的规划公园区域,西区为位于阳逻余集盘龙顶的规划公园区域。
58.道观河风景区:汉子山以西,大坎庙至湖家冲以北,石家寨村以东,周堤河中心线至油麻岭以南的区域。
59.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东至涨渡湖林场东缘,南至涨渡湖主湖南缘0.1千米处,西至阳逻街向阳村、南山村,北以连通倒水河与举水河的主港北0.1千米均线为边界的区域。
60.杜公湖国家湿地公园:东西湖区柏泉农场的规划公园区域,含下么教湖和杜公湖两个湖面。
61.金银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环湖路以东,金山大道以北,金银湖以西的区域。
62.面积大于0.5平方千米的郊野公园。
63.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外及附近无大型工业区域或者经济发展区的乡村区域。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
1.金银潭工业区域:东西湖大堤以南、以西,宏图二路以东,银潭路以北,张公堤路以东、以北的区域。
2.易家墩工业区域:解放大道—工农路—汉丹线(铁路)—丰硕路—三环线—古田二路—解放大道合围的区域,以及蓝焰工业园的区域。
3.金海工业区域:新桥四路—海口三路—金山大道—金海东路—硚孝公路—新桥四路合围的区域。
4.黄金口工业区域:襄河堤—百威路—三环线—汉蔡高速—永丰环路—汉阳大道—董家店路—襄河堤合围的区域;琴台大道—仙女山路—汉阳大道—三环线—琴台大道合围的区域。
5.沌阳沌口工业区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蔡甸区交界处以东,硃山湖、烂泥湖、西北湖、汤湖、万家湖以北,江永堤以西,三环线、三角湖、后官湖以南的区域(不包含三角湖路—江汉大学南侧边界—新民河—东风大道—神龙大道—联城路—沌阳大道—车城西路—碧湖路合围的区域)。
6.青山循环经济工业区域:武惠堤—三环线—严西湖北岸—四环线—武惠堤合围的区域及西至八吉府大街、南至腾飞大道、外环线、青化辅路,北至临江大道,东至化工八路的区域(不包含白玉路—白玉北路—白玉东路—青化路合围的区域)。
7.庙山工业区域:江夏大道—华泰街—汤逊湖山庄西北墙—庙山东路—江夏大道合围的区域;阳光大道—阳光西路—庙山社区西墙—庙山社区北墙—江夏大道—庙山四路—庙山中路—庙山一路—庙山东路—庙山街—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东墙—庙山一路—江夏大道—阳光大道合围的区域;阳光三路—汤逊湖湖岸—景湖二路—金龙大街—阳光大道—江夏大道—武咸城际铁路—金龙大街—毅恒街—向阳港南路—汤逊湖湖岸—阳光大道—阳光三路合围的区域;明泽街(四环线)—庙山大道—花山北路—花山三路—明泽街(四环线)合围,以及国威工业园的区域;庙山大道—五里界路—沪渝高速—普洛斯江夏物流园北墙—庙山大道合围的区域。
8.九凤工业区域:湖东路—光谷大道—杨桥湖大道—藏龙大道—湖东路合围的区域。
9.新沟工业区域:北至兴工三路,东至东西湖大道,南至油纱路、兴工四路,西至荷花街、汉丹铁路的区域。
10.走马岭、吴家山工业区域:兴工八路—食品一路—兴工九路—汉丹线—京港澳高速—惠安大道—九通路—慈惠街—八方南路—朝阳街—临空港大道—东西湖大道—七雄路—金山大道—京港澳高速—兴工八路合围的区域。
11.径河工业区域:临空港大道—径河路—张柏路—柏环一路—环湖路—环湖七路—环湖中路—银柏路—四环线—临空港大道合围的区域。
12.东流港工业区域:北至沪蓉高速,东至杜公湖岸线,南至东流港、西至临空港大道的区域。
13.幸福工业区域:北至马影河、陡埠大道、通江二路,东至纱帽堤、兴城大道,南至纱帽堤、纱帽大道,西至周家河村的区域。
14.湘洪工业区域:北至大岭路,东至沿江路,南至新沟村,西至洪兴路、103省道的区域。
15.乌金工业区域:北至武汉弘田纸业有限公司,东至五支渠、六支渠,南至武汉长天福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西至四支渠的区域。
16.华顶工业区域:纱帽堤—兴一路—汉南大道—兴二路—马影河—兴七路—纱帽堤合围的区域。
17.凤凰工业区域:东至京港澳高速、南至黄陵大道,西至龙王二路、泉水洞,北至风亭中路、扬湾的区域。
18.常福及龙王工业区域:北至大万湾,东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蔡甸区交界处,南至硃山湖南路、龙王二路、常军大街、常福大街,西至九康大道、丰寿路、钱家岭、星光大道的区域。
19.凤凰山工业区域:汉津大道—凤凰山东路—汉新街—五贤北路—新天大道—江汉路—汉津大道合围的区域。
20.千子山循环经济工业区域:产业园东侧紧邻中交二航局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处置项目,南侧为陈家村,距官莲湖约1千米,西侧紧邻土桐路,隔土桐路为千子星空公墓,西北邻千子山路及常福工业园,北侧距千子山大道约0.3千米。
21.关南工业区域:凌家山南路—武九铁路—高新二路—光谷一路—三环线—天惠路—关南园一路—关南路—武九铁路—关南园二路—高新二路—光谷大道—凌家山南路合围的区域。
22.关东工业区域:文园路—光谷创业街—文华路—武九铁路—高新大道—光谷大道—珞喻东路—文园路合围的区域。
23.光谷智造园工业区域:严东湖以东,武鄂高速以西、以南,武九铁路以北的区域及武九铁路以南,武鄂高速以西,科技一路以北,武石铁路以东的区域。
24.大学科技园及周边工业区域:汤逊湖北路—大学园路—武大园路—武大园二路—武大园东路—武大园三路—秀湖西岸—滨湖路—理工园一路—理工园路—大学园路—民族大道—汤逊湖北路合围的区域。
25.佛祖岭工业区域:关豹高速—光谷三路—高新五路—光谷四路—沪渝高速—藏龙大道—流芳路—康魅路—光谷二路—富三路—康一路—高新六路—光谷二路—高新四路—光谷大道—金融港四路—光谷一路—三环线—关豹高速合围的区域。
26.光谷生物医药片工业区域:高新大道—福银高速—高新二路—光谷八路—关豹高速—高科园二路—高新大道合围的区域。
27.金港工业区域:通用园区北路—武金堤路—京港澳高速—上海通用大道合围的区域,以及赛科利(武汉)汽车模具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的区域。
28.大桥新区工业区域:北至黄家湖,东至汤逊湖,南至扁担山、八分山,西至青郑高速、青菱湖的区域(不包含神龙港北街—文化大道—水郡路—金龙大街—武昌大道合围的区域)。
29.滠口工业区域:盘龙一路—巨龙大道—岱黄高速公路—民生堤—汉宜高速铁路—汉口北大道—清河西路—腾龙大道—盘龙一路合围的区域;四季美蔬菜配送中心和汉中装饰工业园的区域;汉宜高速铁路—京广线—滠水河右岸—四环线—汉宜高速铁路合围的区域;北至四环线,南至武湖大道,西靠滠水、东至黄武公路的区域。
30.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域:四环线—腾龙大道—宋岗一路—巨龙大道—露甲山路—盘龙新天地北侧—机场高速—四环线合围的区域(不包含宋岗四路—腾龙大道—宋岗二路—宋岗路合围的区域)。
31.黄陂区临空产业园工业区域:武汉天河机场北连接线—汉孝高速—沪蓉高速—横天公路—陈天大道—武汉天河机场北连接线合围以及武汉海航临空产业园的区域;横天公路—临空西街—天湖路—临空东街—临空北路—川龙大道—横天公路合围的区域;横天路—创业路北延—安居巷—长富巷—前进大街—横店大道—车站街—京广线—临空南路—汉十线东路—横天路合围的区域。
32.前川工业区域:木兰大街—横麻线—黄孝大道—陈田家巷—田家巷路—木兰大街合围的区域。
33.武湖工业区域:黄武公路—汉口北大道—巨龙大道—滨湖路—京九铁路—梅教路—汉施大道—黄武公路合围的区域。
34.三里工业区域:银湖西街以南,军民路以东,三里桥街以西,以北的区域。
35.沙口工业区域:草湖以南,长江以北,四环线以东,长河以西的区域。
36.阳逻工业区域:宁静东路—毕铺路—翔飞路—汉施大道—平江大道—倒水右岸—长江左岸—长河左岸—汉施公路—平江大道—朱家湖以南—宁静路合围的区域。
37.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北至涨渡湖和七湖,南至长江岸线,西至张家牌楼湾,东至挖沟闸及北至陶家大湖,南至长江岸线,西至倒水河,东至袁家头的区域(不包含航天北路—快云路—星谷大道—宝业航天府4期、中奥星耀天悦西侧边界—中奥星耀天悦北侧边界—云飞路合围的区域)。
38.邾城工业区域:北至博物大道,南至江夏大街,东至106国道,西至风情大道的区域。
39.汪集工业区域:东至新施公路汪集段,北至武英高速公路,西至陈墩村、王泗村、童畈村区域,南至陶河村的区域。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
1.阳逻港:水映澜湾西南侧—平江大道—扬帆路—长江左岸—关上路以西—水映澜湾西南合围的区域。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3.长江、汉江武汉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长江、汉江等河堤护栏或者堤外坡角外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4.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八、质量监测
(一)声环境质量监测方法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及其修改方案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执行。
(二)声环境质量监测项目、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九、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本辖区声环境质量。
(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禁止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业项目,其中确需建设的,应当在规划阶段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设计要求,确保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要求;原则上不得在4类声环境功能区内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并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的相关标准要求。
十、附加说明
(一)未列入《武汉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情况表》中的区域,若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相应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条件的,按照其对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要求进行管理。
(二)在本规定施行期间,若因国土空间规划的逐步实现导致用地现状发生变更,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相关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及相关规定动态更新调整为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其中,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涉及的相关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可通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明确。
(三)规划建设的交通干线和交通服务区域,未建成投入使用前按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建成投入使用后参照本规定调整为4a类或者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在机场内无飞机起降行为时,机场跑道向周围扩展1000米的范围执行二类标准;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范围内,机场跑道向周围扩展1000米外的区域执行一类标准。机场周围区域(即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的具体范围可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五)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19〕12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