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334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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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23 00:00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05-23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7〕66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
质控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涉及的被考核单位见表1。
表1 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单位及项目一览表
考核内容 | 被考核监测站 |
地表水网环境质量监测质控考核 | 二级站: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共17个二级站 |
三级站:来凤、襄州区、谷城、宜城、夷陵区、当阳、长阳、远安、兴山、宜都、秭归、洪湖、云梦、大冶、阳新、丹江口、汉川、松滋、钟祥、京山、应城、监利、公安、江陵、石首、武穴、巴东、利川、鹤峰、咸丰、老河口、安陆、赤壁共33个站 |
(二)考核项目
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项目:化学需氧量、挥发酚。
(三)考核方式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在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等内容。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局。
二、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质量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全省承担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各级监测站(二级站、三级站)名单见表2。
表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单位考核名单
考核 内容 | 被考核监测站 |
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质控考 核 | 二级站: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共17个二级站 |
三级站:汉南区、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新洲区、汉阳区、洪山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江岸区、大冶、阳新、襄州区、老河口、枣阳、宜城、南漳、谷城、保康、石首、洪湖、松滋、公安、监利、江陵、宜都、夷陵区、当阳、枝江、兴山、远安、秭归、长阳、五峰、丹江口、郧阳区、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东宝区、钟祥、京山、沙洋、广水、应城、安陆、汉川、云梦、孝南、孝昌、大悟、麻城、武穴、团风、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黄梅、咸安、赤壁、通城、通山、崇阳、嘉鱼、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随县共79个站 |
(二)考核项目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质控考核项目:化学需氧量、挥发酚。
(三)考核方式
由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在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局。
三、饮用水源水质全分析监测质量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全省承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的地级市环境监测站。
(二)考核项目
饮用水源水质全分析监测质量考核项目:铅、苯系物。
(三)考核方式
由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在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局。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各级监测站(二级站、三级站),名单见表3。
表3 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单位考核名单
考核 内容 | 被考核监测站 |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 | 国家级: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夷陵区、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麻城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共28个监测站 省级:荆门市、东宝区、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潜江市、十堰市、天门市、襄阳市、谷城县、老河口、襄州区、宜城市共13个监测站 |
(二)考核项目
水环境质量质控考核项目:化学需氧量、挥发酚。
空气质量监测质控考核项目:氮氧化物。
(三)考核方式
由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最迟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与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和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质量考核重叠的不重复发样。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局。
五、水质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
按照运维合同要求,对运维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细则及时间另行通知。
六、空气自动站手工比对考核
1.空气自动站手工比对被考核单位
全省具有PM2.5监测能力的空气自动站。
2.考核项目
PM2.5
3.考核方式
考核的方式为发放标准滤膜,采样后送省站进行测定,对手工测定值与自动站仪器测定值进行比较。
4.考核细则与时间
具体细则及时间另行通知。
七、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
(一)检查范围
2017年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企业比例占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的10%。
(二)检查内容
1.现场抽测
抽测方式:省站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和考核工作,成立考核组。考核组负责发放比对样品和上报数据的处理统计等;负责收集或随机现场调阅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档案,对监测全过程是否按技术规范和质控要求进行检查;负责对现场监测仪器的准确性进行抽测。
抽测内容:检查废水污染源监测采样器具和容器的选择、使用、样品的保存、运输,采样人员在采样现场操作的情况以及采样监测记录的填写情况;废气污染源监测考核采样前仪器设备的准备、采样及现场监测全过程操作规范情况以及采样及现场监测记录的填写等方面。
2.自动监测质控检查
质控记录检查:考核组负责检查各抽测企业所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并做好记录。
质控样考核:分别用高浓度、低浓度两种浓度水平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考核样对各相关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质控样考核;指定监测站自带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与被考核站监测人员(携带监测设备)同步测定废气污染源数据,并确认采样口信息、企业生产工况等参数。
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检查:现场抽测的同时,由考核组对各抽测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方案的制订和备案情况,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监测记录、质控措施的规范性,以及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3.监督性监测档案检查
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抽测监测站的废水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档案,内容包括: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实验室质控情况,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比对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污染源基本信息核准和监测数据审核情况(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的使用),检查实验室及污染源监测仪器维护检定情况。
(三)质量保证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方法开展监测,所有样品按规范要求进行采集、保存和运输。
2.监测仪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3.现场记录或监测瞬时流量。
4.现场采样时,每天采集2个全程序空白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10%的平行样品。
5.实验室内分析时,每批次样品采取实验室全程序空白实验、10%的明码平行样、10%加标回收等自控措施。
6.按指标提交质控方案并按确认的质控方案开展自控。
(四)其他事项
现场考核工作完成后的2周之内,被考核站上交监测报告给指定监测站,指定监测站收到后1周之内向省站提交考核报告;同时,指定监测站负责将对各抽测地区的监督性监测档案资料检查表、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检查表、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检查表的复印件及汇总结果报至省站。省站于11月底前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报送总站。
八、环境监测培训质量考核
(一)培训计划
见省厅文件《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环保厅会议培训计划的通知》。
(二)考核方式
严格按照省厅文件《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环保厅会议培训计划的通知》和2017年度省环保厅培训办班要求执行,由组织培训的科室对培训学员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价,并填写《湖北省环保系统培训人员考核表》,并反馈至培训学员所在单位。
九、实验室质量管理现场情况检查
(一)管理情况现场检查内容
对二、三级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如下:
(1)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为依据,对近期内所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进行检查;
(2)检查实验室管理是否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3)检查年度内审及管理评审情况,检查计量认证评审情况;
(4)检查是否开展以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以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为重点的监测制度、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宣贯系列活动,以及执行情况;
(5)检查样品流传程序、标准样品管理情况和全程序质控措施;
(6)检查二级站自身以及二级站对三级站的培训情况;
(7)检查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校准情况和数据审核报送情况。
(二)监测报告抽测
对二、三级站监测报告进行抽测,评审标准参照《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302号)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要求。
(三)检查模式
上半年为单位自查自纠时间,下半年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本次实验室质量管理现场情况检查由省站组织检查小组,邀请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内专家分成几个检查小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环境监测数据互查。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四)总结汇报
参加实验室现场抽测的各小组组长,在现场抽测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现场抽测报告,整体抽测工作在11月20日之前结束。
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考核
对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考核,考核内容涵盖采样点位踏勘、控制样考核和报告抽测等。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十一、二级站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请各地市、州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认真做好质量管理总结工作,如实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工作报告,报省站质量管理室。
(一)总结内容:
(1)本站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及对三级站持证上岗工作总结;
(2)本站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总结;
(3)水质及空气自动站质量控制情况总结;
(4)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情况总结;
(5)对本站及三级站培训计划和情况总结;
(6)对本站及三级站盲样考核情况总结。
(二)总结提交时间及要求
2017年12月20日前将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建议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报省站质量管理室。
十二、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测质量检查
为保证全省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我厅将对承担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案如下:
(一)地方环保局例行检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将本辖区内相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列入例行检查范围内。
1.检查对象
辖区内承担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的本省及外省社会检验检测机构。
2.检查内容及频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检查内容由地方环保局根据附表内容自行制定,现场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附表中内容,具体时间由市州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3.对大型环境监测项目的质量监督
对于单次合同监测费用在30万以上的大型环境监测项目应组织专项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控盲样考核、现场质量监督、报告质量检查等。
4.工作要求
市州环保局应制定年度例行检查方案,依照方案对相关社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例行检查。每次例行检查应形成例行检查报告报送省厅监测处。年底应编制年度检查报告报送省厅监测处。
(二)省厅组织的专项飞行检查
1.检查对象
承担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
2.检查方式
省厅组织专家定期、不定期赴各地进行飞行检查。
3.检查内容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查用于的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的数据和报告;检查内容及标准主要参照《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302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相关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2)检查实验室管理是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运行;
(3)检查相关样品流传程序和全程序质控措施情况;
(4)检查机构相关监测人员的定岗定责情况
(三)专项能力考核
1.考核对象
承担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
2.考核形式
通过发放质控考核盲样的方式对相关社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考核。
3.考核项目
总磷、高锰酸盐指数、苯系物
4.考核结果评价
考核结果评价分为盲样结果评价和数据报告质量评价两个部分。盲样结果评价根据盲样参考值进行评价,数据报告质量评价标准参考《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302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相关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
5.能力考核报名
能力考核开始两周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在门户网站公开通知,自愿报名。
2017年5月8日
附表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抽测登记表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报告和原始数据的检查 | 报告 | 监测项目方法及依据与计量认证附表的符合性 | □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项目: | ||
监测项目和方法依据与排放/评价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 □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项目: | ||||
监测数据是否具有逻辑性 | □是 □否 | ||||
原始记录 | 相关原始记录是否齐全 | □是 □否 缺少的原始记录的内容: | |||
原始记录信息是否齐全 | □是 □否 缺少的信息内容: | ||||
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 被检查单位对自身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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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专家组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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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是否进行了重要岗位的人员培训 | □是 □否 | |||
大型仪器是否授权使用 | □是 □否 | ||||
是否进行了定岗定责 | □是 □否 | ||||
监测任务的质控 | 是否对监测任务进行了质量监督 | □是 □否 | |||
是否有监督记录 | □是 □否 | ||||
监测项目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质控措施 | □是 □否 | ||||
质控措施的手段 | □平行 □加标 □质控样 □其他: | ||||
是否有样品流转记录 | □是 □否 | ||||
仪器设备和玻璃器皿的情况检查 | 可以校准和检定的仪器 | □进行了检定 □未进行检定 | |||
□在检定有效期内 □不在检定有效期内 | |||||
其他仪器、玻璃器皿 | 自校情况 | □是 □否 | |||
自校记录 | □是 □否 | ||||
其他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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