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15〕28号 关于印发《2015年武汉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7 16:38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117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5-03-17 16:3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3-17 16:38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办〔2015〕28号

关于印发《2015年武汉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武汉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2015年武汉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2015年,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鄂环发[20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的准确、可靠。
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
1. 按时完成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复查换证和/或监督检查评审工作,保证监测数据/报告合法有效;
2. 主动接受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
3. 按时申请并参加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所有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合格证有效期到期的人员应及时申请换证;组织新进人员、新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制订在用计量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年度计划,确保计量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正常使用;开展重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加大标准物质的使用与管理,强化量值溯源工作要求;
5. 对监测分析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确保监测工作中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最新有效版本。当监测分析方法进行了更新和/或需要增加检测项目时,应开展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确认,监测工作中应选择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实施监测活动。
6. 积极主动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按要求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与质控考核活动;
7. 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全面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促进环境监测日常工作规范化;
8. 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测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技能;
9. 制订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计划,并按照体系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二、日常质量控制工作要求
全市环境监测系统要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全面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2015年日常质量控制工作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对每一监测任务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应提出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应涉及监测活动全程序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控制指标。质量控制措施既要有精密度控制,又要有准确度控制。除现场监测项目外,质量控制措施中应包含实验室分析项目全程序质量控制样品的采样要求,全程序质量控制样品包括全程序和/或现场空白样、现场平行样、现场质控样等;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样品包括实验室空白样、实验室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质控样、加标回收样等。编制监测报告时,应报告监测方案中提出的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价质量控制数据是否满足预先确定的判据(指标)。
各区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应对质量控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分别在3、6、9、12月的20日前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季度(12-2月、3-5月、6-8月、9-11月)质控报表。
2.采用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时,应检验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是否满足方法的要求,仅限在其线性范围内使用。校准曲线不得长期使用,不得相互借用。
3.用精密称量法直接配制标准溶液,应使用基准试剂或纯度不低于优级纯的试剂,所用溶剂应为二级以上纯水或优级纯(不得低于分析纯)溶剂,称样量不应小于0.1g,用检定合格的容量瓶定容。用基准物标定法配制的标准溶液,至少平行标定三份,平行标定相对偏差不大于0.2%,取其平均值计算溶液的浓度。应按规定条件保存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保存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使用记录并定期收集、归档。
4.应根据监测方案所确定的采样点位、污染物项目、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采样方法进行采样。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样品接收、核查和发放各环节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其包装应完整。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样品保存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5.应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操作人员应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前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标定。每台仪器设备应备有专门的使用记录,记录要全面,应包含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使用、维护等相关信息。
6.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审核范围应包括样品采集、交接、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数据报表等。原始记录中应包括质控措施的记录。质控样品测试结果合格,质控核查结果无误,监测报告方可通过审核。监测报告副本及所有相关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三、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质控样考核
继续在全市环境监测系统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质控样考核,每季度一次,每次考核不少于2个项目。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室间比对/质控样考核,全市各区环境监测站必须按要求参加,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之前各参加单位应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考核结果(含原始记录)。
全市各环境监测站必须按要求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与质控考核活动,按时向组织单位提交考核结果(含原始记录)。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2015年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重点为全市环境监测系统相关制度、标准方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核查内容包括各单位的监测方法标准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覆盖情况、人员持证情况、样品流转程序、标准样品管理情况和全程序的质控措施等。
2015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全年至少对各区环境监测站进行一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检查与环境质量监测质量核查、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等专项质量核查同步进行。
五、专项质量核查
(一)环境质量监测质量核查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核查组赴现场对承担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的区级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质量核查,全年不少于一次。
(二)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核查组对承担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的区级环境监测站采取现场检查、比对监测等方式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全年不少于一次。
六、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作质量的相关要求,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促进自动监测人员、经费、仪器设备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自动监测工作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宣贯和落实,结合我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制订相关制度、管理规定。
(二)积极组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加大内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人员业务水平,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完善并做好自动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三)抓住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定期检查两个重点环节,加强自动监测系统量值溯源、日常校准工作,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和工作要求,确保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照规范深入开展并有效实施,保证自动监测系统持续有效地稳定运行,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四)定期开展本市各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的量值传递以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的准确度审核。
(五)开展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自查和监督检查,范围覆盖到我市所有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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