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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04 09:27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做好排污口管理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有关协作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跨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八)组织协调全市配合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推进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武汉。